這種情況,等李爺爺好不容易死了后才好一點,但那時已經進入九十年代了,不少人家早發財了,也就李家人還在那兒干熬。
原身的記憶到此為止,后面李家怎么樣了,就不知道了。
而在這個世界,李爺爺過世后,李家人覺得終于松了口氣。
但沒高興多久,李父身體也不太好了,根本沒法自理,需要人照顧,這次,李秋蕓和李志國可不想受罪了,因為兩人誰也不想照顧他,于是兩人一致決定,要起訴琳瑯,讓琳瑯負責贍養義務。
兩人想著,哼,讓你躲啊,只要起訴你,肯定就能找到了,到時看你怎么躲!李母必須回來照顧李父!
六七十年代,人們比較單純,一般都講究誰得了財產,就由誰養老。
但進入九十年代以后,一些人開始變壞了,得了財產的人不想負擔養老,照樣會起訴其他沒得到財產的子女,這一點在之后進入新世紀,變得尤其明顯——不少人學到了贍養法,都知道了無論父母有沒有將財產給某個子女,只要將那個子女養大了,對方就要贍養的規定,所以不少老登將財產給了兒子后,就賴在女兒家里,讓女兒女婿養老了。
現在換到李家這邊,也是這樣,雖然琳瑯基本上沒得到李父的財產,財產基本上全是李秋蕓和李志國得了,讓他們在六七十年代,日子過的是那個年代的人中最好的,特別是李秋蕓,經常去國營飯店,吃香的喝辣的,但她不會管她年輕時拿著李父大量的錢,過著有滋有味的好日子,她只知道,現在她的日子比其他人差,所以就要琳瑯也養老了。
琳瑯自然不會如了他們的意,畢竟法律雖然是那樣規定的,但養老也有養老的區別。
好吃好喝給多多的錢養著,那是養老,比如琳瑯對李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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